2014-06-01 15:07:34 玉林华图 ylin.huatu.com/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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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身份程序如此复杂于法无据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相关政策的影响,一直以来,非婚生子都在主流视线之外,不管是政策制定还是学术领域,对其关注都不多。然而必须看到,随着婚育观念等的变化,未婚生子的现象日益增多。资料显示,中国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这意味着大约每10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没有户口,他们普遍面临就学、就业、出门、结婚生子等诸多不便,这其中就包含很多非婚生子女。
“从小孩的角度来说,上户口给予国民身份是其天然的权利。”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建林认为,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如此多的复杂程序于法无据。
曾建林指出,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方为中国公民,那么该子女不论是否婚生还是非婚生,只要是出生在中国,从其一出生开始,便具有了中国国籍,便是中国公民,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曾建林进一步指出,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一再重申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口是公民身份的表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非婚生子女享有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剥夺。从上述条文所形成的法律逻辑可以推出,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父母可以向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只需依照国籍法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符合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即可。”曾建林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户口登记机关不能以其未缴纳为由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则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
“现实中,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与管理办法往往对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作了种种限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亲子鉴定等等。这些限制很不合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是单身,一个人抚养孩子,本身生活压力就比较大,还要交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这实际上是变相地降低家庭的生活水平。即使单身母亲愿意交这笔钱,在实践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或者因失踪、死亡导致无法做亲子鉴定,就会导致‘有钱无处交’的情况发生。更不要说,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有些前卫的单身女性,自愿接受人工授精,这一类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要到哪里去找捐精者来做亲子鉴定呢?”曾建林说。
户籍登记应实现平等且无歧视化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尽管法律如此规定,但因为无法落户口,很多非婚生子女失去不少应有的权利。
据了解,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街道和派出所,一个负责计生工作,一个负责户口登记,是给孩子上户口绕不过去的两个部门。各地都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条例,虽然略有不同,但是条件都较为苛刻,比如需要提供公证书,做亲子鉴定,甚至法院判决等等。而在全国很多地方,还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政策的一个前提落实。
“无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授权落户必须与其他条件并行。仅仅因为计生原因,便不给非婚生子女落户,无异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国籍,明显违反了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而且从国际法来说,我国是《联合国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力度。不应给非婚生子女落户设置重重障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或将被剥夺,进而不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教育。”据曾建林介绍,该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第七条);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第二十六条);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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